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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文件名称: 解读《关于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2021-0054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3-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3-21 有效期: 永久

   2021年2月8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湘医保发〔2021〕8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09年,《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由于各地企业经营状况差异等因素影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理想、不规范,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而且,随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逐步建立,部分事业单位也要求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一直缺乏制度安排。为规范补充医疗保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关于“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的精神,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承办或管理,也可采取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形式建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建立或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各市州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符合本地实际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予以技术支持。相关部门为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上的引导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企业自主经营、个人自愿投保、保大病保重疾、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发面向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四)商业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医保”服务,努力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切实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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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739-508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