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评估机制,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实际,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制定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制度》。
一、定期评估。依据《条例》规定标准、程序及要求,运用科学、公正、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效果及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工作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评估原则。请法律顾问接受本单位委托,对出台的政策措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状况进行评估。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有机结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逐年进行评估。
三、各科室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发文。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我局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分别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四、相关要求。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对评估指出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完善,有效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